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个案中的原告(即受害者)必须在其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明确相关责任人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亦即三年内,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
如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提供保护,除非存在极个别的特殊情形,经由权利人提出特别申请并经过慎重考虑后,才能给予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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