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其具体要求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侵害财产权如何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该这样进行赔偿:
1、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3、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4、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先协商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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