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南雄市农业局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
0
纸质
申请人
2
项目审批文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科研项目审批文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3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0
1
纸质
申请人
4
项目执行方案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2、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
0
1
纸质
申请人
5
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6
论证报告或说明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0
1
纸质
申请人
7
具体采集人员名单
名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1
0
纸质
申请人
8
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公民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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