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导致探视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下: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合青少年长期居留的地方;
4、探望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坏习惯,在孩子面前进行赌博、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伤害了对方,导致孩子与对方相处不愉快。
无法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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