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接受买受人交付的定金,以认购、裁定等方式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的,预约等,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据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购房定金后,因不能归责于双方,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预付定金。不能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包括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很多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是不允许修改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和买受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可以要求退款。在实际工作中,买受人交纳定金后不想购房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不能达成合同条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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