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劳动者离开公司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的。”p>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不得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企业搬迁时,劳动者不能以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条件主要是指:为了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所、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等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工具书等必备资料技术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
企业搬迁时,不必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这也有赖于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确保企业搬迁后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采取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或者提供公车等措施的,一般可以保证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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