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单位的劳资人员,现有两个工伤方面的问题向你咨询,请不吝赐教:
1、我单位一名职工几天前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去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送货卡车相撞,造成大腿骨折。该职工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也没有上牌照,现场认定该名职工负主要责任。按照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熏不能认定其为工伤,而从今年新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我们单位认为该职工无证、无牌照驾驶属于违章驾驶行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国家有没有与新《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相关解释规定?
2、我们公司去年聘请了一部分退休的技术工人到公司工作。今年6月3日快下中班的时候,退休工人李师傅在岗位上突发脑溢血于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师傅的家属要求公司按因工死亡处理,并享受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请问: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亡吗?
答: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一)项又同时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该名职工在既没有驾驶证又没有摩托车牌照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看其与新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退休人员是指达到一定年龄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休人员与新单位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譬如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所以,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返聘发生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但用人单位可参照有关工伤待遇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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