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购房屋面积误差较大时,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退房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的,按照实际测量并结算房屋价款;
(2)若误差超过了3%,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房。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方提出退房请求后的30天之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若买方决定不退房,那么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而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方;而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买方。
针对商品房出现面积差异的问题,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之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进行调整,但是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每一位购房者。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购房者可以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愿意接受面积调整。在此期间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应的,则视为同意进行面积调整。如果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购房者,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如果最终选择退房,开发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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