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船员需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在船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向船员和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问题可以通过船舶或公司内部程序协商解决
如果内部程序不能妥善解决,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船员劳动合同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海员遇到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时,也会选择向海事部门寻求帮助。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海事主管部门介入此类纠纷的权力,最终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海事部门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根据船长的主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社会保险费和人身伤亡赔偿金,可以享有海事优先权,因此,海员工资的优先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海商法》还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以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权所涉及的船舶
因此,当海员的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充分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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