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违法情况,处罚标准不同。具体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至第149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商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处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最新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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