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食品安全处罚标准是什么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一)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三、食品安全法规有哪些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包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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