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二、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支部提出意见、建议;
三、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四、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公益事业、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五、参与村干部“上考下评”活动,并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对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群众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协商和质询,并报告乡党委或纪委;
七、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不是特别法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是特别法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不是法人。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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