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10条:
(1)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制定选举实施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宣传教育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4)公布选举日,造册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选民登记中的问题并作出决定;
(5)做好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组织工作,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6)宣传介绍候选人,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的演讲大会;
(7)做好投票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秘密写票处、代笔处、选票发放处等准备工作,确定并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
(8)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上报当选名单;
(9)、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10)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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