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及监督机构。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便成为权利的行使者和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对于比较重大的建筑工程,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组建一个专职的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对于一些中、小型项目,也可由法人代表委托专人负责。同时由本单位、相关单位的有关领导、群众代表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小组,让他们一面了解本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管理以及资金投入等情况,并实行对重点环节的监督。
(2)选择称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涉及的技术工作也越来越复杂,业主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完成这样繁锁的工作,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正在大力推广中介机构代理制,由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既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又提高了效率。但在目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同样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业主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对其实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既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单位。
(3)选择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多种形式,如确定数量、暂定数量、参考数量等,不同的工程量清单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以及单位合同形式。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获得的利益不一样,而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
(4)重视工程量清单和基准造价的编制。一个准确、完备的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理工程造价的前提。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业务能力强的造价编制机构,编制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对比较复杂或较大型的工程,应要求所有投标方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理解不一致或计算错误以及缺项、漏项部分,尤其是一些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有不同看法的项目,投标各方将所有问题在同一时间提交给编制单位,再由编制单位汇总、复核,将统一修正的清单发给各投标方。经过这样一个反馈程序,产生了一个由多处单位计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这个步骤虽然增加了投标和代理单位的工作量,但很有意义,不仅提高了清单的准确性,也避免了业主与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问题可能出现的争议。
(5)充分把握资格预审。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可以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的竞争力,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投标企业通过加强提高自身素质,可以有足够的实力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使其中标几率增加;中标后,也会促进企业精心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措施费用,更好地履行承诺,实现质量和工期目标。所以,业主首先应对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入围的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业绩突出的大企业,在理论上先排除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患。
(6)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目前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评定尚无一套比较权威的评价方法,有些业主认为报价越低,业主风险越小,越理想,因此最低价中标或是次低价中标的理象非常普遍。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法,对投标价应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来评定,即中标价应满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在评标时应根据项目的整体特点,考虑工程类别、施工条件、资金到位情况,再科学地分析投标企业采取何种投标策略,一个企业的投标在考虑了其个别成本之后,会由于其追求的利润不同,各自拥有的优势不同,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以及管理费用不同等因素而造成投标价的差异。
(7)选择合理、完备的合同格式。如何体现业主的要求,总结招标工作的成果,并在实施过程中约束、指导业主与中标方的行为,合同文本无疑是最重要的手段。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业主要选择的合同文本。现在,许多业主只是选择国家颁布的标准格式合同,对于未尽事宜仅注明“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格式合同的作用和效力是权威性的,但其涵盖的内容是普遍性的,不可能涉及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8)履约保证金。为确保企业在中标后,能够按照投标时的承诺,保质、保量、保证工期,顺利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应建立一种对中标企业的约束机制。目前条件下,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比较合理可行的办法。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法、罚则等,为合同的顺利执行打好基础。
(9)把握预付款。目前有些业主基于各种考虑,往往约定不向中标企业支付预付工程备料款,还有业主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这样做,减少了业主的资金风险,但毕竟是一种有失公平违反法规的做法,不利于双方的合作以及工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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