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有助于我们认识其存在的风险,尽可能地规避可能的风险。总承包模式下风险防范的关键是通过订立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有效约束合作方。总承包企业应当明确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总承包模式下,双方产生诸多矛盾的原因在于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不正确确定。一些总包商担心被业主索赔后,分包商不会付款,因此会扣留分包商的部分工程款。一些分包商为了将来独立开拓市场,暗中绕开总承包,直接与业主、工程师联系,扰乱了正常的法律关系。这些行为和现象不利于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和工程进度。因此,双方必须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法律上保证总包方在首先赔偿业主后有权向分包商索赔。要严格限制转包企业擅自绕开外国经济企业,直接与业主打交道。总承包企业要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做好总承包和分包合同的内容衔接和转化。在分包合同中,总承包方必须要求分包方全面、全面地履行。在过去的实践中,我国建筑企业存在着重施工、轻工序、轻售后服务的弊端。在总承包模式下,施工过程中的申报、审批、申诉、取证、后期服务等各个环节对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都非常重要。因此,在合同条款上,总承包企业必须要求分包企业全面、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程序,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转换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总承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另一种方法是将总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移植到分包合同中。由于总承包合同的内容较多,一般可以将外部总承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在分包合同中列出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承包中的薄弱环节和易被忽视的环节,如选人用人、各项程序性工作等,避免工程建设中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对质量、进度等工程技术问题,以监理工程师的判断为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分包商、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经常发生质量和进度的纠纷。出现问题时,工程师注重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总承包商注重维护企业声誉,分包商更注重成本和利润。但是,如果争议得不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因此,解决纠纷必须有一个标准。
从FIDIC合同条款赋予工程师的权力和地位来看,工程师对工程的施工技术有绝对的决定权,甚至业主也不能干涉工程师行使权力。因此,分包商没有理由不服从甚至拒绝工程师的决定。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国内合作方服从和执行工程师的决定,这对于降低自身风险、保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完全符合FIDIC合同精神。4。规定分包商提供有效的反担保。为了转移总包商的风险,分包商提供反担保是绝对必要的。关键是这种反担保要及时兑现。无法履行的反担保只会增加总承包商的风险。因此,在分包合同中,总包商可要求分包商提供能及时兑现的反担保,反担保条件必须与对外担保条件一致。有条件的,对方可以提供现金反担保或联合反担保。
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对象因总承包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所要处理的风险比设计、施工等单项承包的风险要复杂得多。因此,EPC项目风险管理的难度必然更大,其效益也更为显著。总承包企业应从全过程(整体)的角度进行全面综合管理,而不是将项目风险管理划分为各个阶段、各个过程。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条件和环境并不理想,经验也相当贫乏。我国与国际承包商存在较大差距,容易造成较大风险。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扎实的研究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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