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为:
(一)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未依法征用国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相关限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方式,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标的的限制一般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之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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