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二)、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原件);
2.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5.财政、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7.转让房地产属1990年1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或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改房、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土部门核准地价的证明材料(原件);
(2)财政部门出具的地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8.原产权为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应提交房改补差合同、补差票据和财政、地税部门就补差部分出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9.原产权为向拱北海关房改购买的,应提交原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
10.其他必要材料。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
(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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