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自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件、现场物证等。通常不认为比衍生证据更可靠;
2、来源证据是指从间接非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而不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来源;
3、原始证据比来源证据更可靠,所以客观性更强,证明力也相应更强。
一、证人证言是否属于证据
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直接在现场获得的证据,那么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如果不是直接在现场获得的,而是从别人口中转述的,那么证人证言就是传来的证据。证人证言的优点是证人的感受比较直接明确,缺点是时间长了容易忘记模糊,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和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二、哪些证据是离婚诉讼中需要的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3)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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