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的鉴定意见由谁负责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二、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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