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无效能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无效能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因程序不合法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能自动纠错的,对程序不合法的处罚可以进行撤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2.抵抗权不同
(1)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
(2)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n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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