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什么行政处罚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依法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n (一)书证;\n (二)物证;\n (三)视听资料;\n (四)电子数据;\n (五)证人证言;\n (六)当事人的陈述;\n (七)鉴定意见;\n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n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n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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