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安置政策
1、由于公司搬迁,无法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3、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政策
1、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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