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黄果树等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1:28:16 3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它制约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公路运输,在我省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我省“七五”期间重点公路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精神,现就修建贵阳_黄果树、贵州盘县_广西百色(贵州境)、贵州大方_四川纳溪(贵州境)、贵阳市西南环线、贵州习水_四川合江(贵州境)、贵州从江_广西三江(贵州境)、安顺_织金、贵阳_平坝马场(经花溪、磊庄)公路、从江大桥和遵义茅草铺、都匀、息烽铁公立交桥等十个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分为三个等级:贵阳市为一等;遵义、安顺、都匀、凯里、六盘水市为二等;县为三等。每亩土地分别按照下列等级标准予以补偿:

(一)一等:菜地(熟地)三千元,稻田二千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一千一百元,林地一百二十元,牧草地五十元;

(二)二等:菜地(熟地)二千五百元,稻田一千八百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一千元,林地一百一十元,牧草地四十五元;

(三)三等:菜地(熟地)二千元,稻田一千六百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九百元,林地一百元,牧草地四十元。

各地、州、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在百分之二十幅度内作下浮调整。

征用鱼塘、宅基地,根据收益情况适当补偿。但不得超过菜地(熟地)的补偿标准。

二、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在现路界以下内的,一律不予补偿;无收益的荒山、荒地及成材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刚栽种的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成长期内按季产值的一倍补偿;成熟期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四、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留地,下同)内集体或个人的房屋,根据面积、结构及新旧程度,按每平方米二十至五十元的标准补偿,其中属县以上城区的房屋,补偿额可提高百分之十至三十。畜圈、厕所等按每平方米三至八元补偿。围墙按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补偿。

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五、公路建设用国有荒山、荒地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无偿划拨。

六、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电力、电讯、水利等一切设施不予补偿,由其隶属单位自行拆迁处理。拆迁需另行征用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有关条文执行。

七、为保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林木、农作物,都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拆迁或清除,如借故拖延,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施工,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及施工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所需征地、青苗、拆迁补偿经费由省指办公室划拨地、州、市指挥部统一负责,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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