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并与正在实施的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花二道、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衔接,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的原则
(一)依照法律和现行征地补偿政策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国务院〔2004〕28号)规定,基本农田按征地年产值30倍计列;一般农用地和其它土地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与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二)结合实际,统筹平衡,实事求是的原则。
由于本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偿差距较大,为避免征地补偿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征收基本农田与征收一般农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中的货币补偿部分,应统筹平衡,执行同一标准。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数量、征地类别、征地用途等按《征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四)货币补偿和多种途径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包括以下用地:
(一)公路正线用地;
(二)拆迁安置用地,包括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和被拆迁单位的安置用地;
(三)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根据“依照法律和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和“结合实际、统筹平衡、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对该项目征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比例测算,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统筹平衡各类土地补偿标准编制(附件一)。被征用土地的等级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农业、国土等部门确定。
用地报批和征地期间,国家和省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1倍)×青苗补偿费+熟化期(水改旱)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五、多途径安置方式
征用基本农田按年产值30倍计列,按上述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后的余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多途径安置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得挪作它用。
按测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实施上述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剂分配。《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征求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意见后,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主要属于以下5个方面: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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