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尚未续约,但雇员仍在继续服务,根据公认的劳动法原则,这可视为劳资双方默认原有条件下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请续签劳动合同或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外,倘若劳动合同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为原先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而原用人单位对此并无异议,那么此种情形可视作双方同意沿用原始条件再次续订劳动合同。
在这样的状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停止劳动关系,并在法律许可和支持的范畴内予以执行。
《劳动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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