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收,是指企业占用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企业所得税以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要原料,不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公司产品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前款所称原料占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取得的非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中,应当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中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是对按照规定目录取得的收入予以扣除,而不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相应的优惠。因此,即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符合条件并可单独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仍应按90%计算。因此,贵公司的损失应该是850万。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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