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在发生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农村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
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提高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家国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相同之处有哪些
(一)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行政机关,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二)二者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
(三)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损害结果;
(四)二者都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的一定的弥补;
(五)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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