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巴南区国土局原局长虞波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虞波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重庆市巴南区征地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接受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郎畜禽养殖场刘某某、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某某、重庆石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秦某某、重庆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重庆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重庆奥众商贸有限公司谢某某、重庆阜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某、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孙某等15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虞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虞波当庭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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