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已经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认识,并且系恋人关系。由于缺乏林某某的言辞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人的一些辩解,目前没有证据加以排除。在没有排除这些辩解之前,认定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供述银行卡中的2000余元系林某某返还所借的债务,对此说法目前无证据加以排除。
2、被告人拥有该二张银行卡的密码,指控其盗取证据不足。
3、被告人供述说将电脑、相机等物质作为其拿走被告人8万元债权凭证的抵押物,由被告人暂时保管,对此说法目前无证据加以排除。因此认定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对各被告人如何分别处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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