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有吗?
时间:2024-01-26 10:58:42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有吗?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是否有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如果是在校的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3、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救济解决,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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