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的挖掘机施工,双方分享经营利润,合作2年后,60多万元的款项一方称是对方不当得利,另一方则认为是自己合法的收入。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强诉称,被告刘敏、吴玲系夫妻,自己与吴玲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双方还存在借贷关系,租赁关系及借贷关系均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处理,法院同时确定双方存在往来款数十次,相关纠纷应另案处理,两被告在王强处所领款项,均是王强承包他人工程所得,刘敏、吴玲无法律及事实上的理由获得该款,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680000余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刘敏、吴玲辩称,双方从未发生租赁关系,挖掘机由吴玲出资购买,自2003年3月至2005年3月,挖掘机在王强施工的工地上作业,王强交付挖掘机施工工程款,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施工、投资及承包关系,要求驳回王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可因人的行为、也可因自然事实引起,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举证证明无合法根据。王强认为租赁关系及借贷关系均经法院判决处理完毕,其余支付刘敏、吴玲的款项均是自己承包他人工程所得,王强以法院在租赁及借贷案中未理涉该款及该款是自己结算到的工程承包款为由,证明刘敏、吴玲收取该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刘敏、吴玲提供发票和收款收据,证明了王强代吴玲给挖掘机加柴油、保养及修理挖掘机,还提供领款凭证及《收条》,证明其在2003年6月至2005年3月期间支付王强投资款,在此情况下,王强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不当得利的行为或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并非不当得利,并依法行使释明权、征询王强是否改变诉讼请求的意见,王强表示不愿改变诉讼请求,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强要求刘敏、吴玲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680000余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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