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错存一万元引发一场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2023-04-23 07:10:18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8年7月,衡某拾到李佳(化名)农行信用卡一张,因一时无法联系失主,便将该卡放入自己包内。后衡某要还朋友李一方(化名)的借款,便持有李一方的银行卡和1万元现金来到农行某储蓄网点办理了存款事宜。

可就在几天后,衡某发现日前所存的1万元竟然存到之前自己所拾的信用卡上了,原因是两卡均为农行卡,且两卡主人均姓李,存款时误将李佳的卡当作李一方的卡了。之后,衡某找到农行某支行及李佳,要求返还错存的1万元,但衡某的要求并未得到实现。

至此,衡某以李佳不当得利及农行某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起诉到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请求李佳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农行某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李佳辩称,衡某所拾信用卡是自己的,但该卡在2007年10月就已在农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已补办新卡,可衡某和农行在2008年7月还在为原卡办理存款业务,因此,过错责任在衡某和农行,自己并无不当也没有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农行某支行辩称,其银行面对所有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都要为客户出具存款凭证,存款凭证上明显标注有请核对存款信息是否有误等内容,但衡某存款时并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另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后,原卡的账户与新卡的账户是通用的,持有原卡仍然可以办理存款业务。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桥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佳承担返还衡某1万元的给付义务。

【法官解析】

据桥东区法院法官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的事实。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也叫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也叫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必备的成立要件为四个:一、一方受益;二、他方受损;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衡某因疏忽大意将存款错存李佳信用卡上,过错在己,而非金融机构。衡某所拾信用卡虽被李佳挂失,但该卡的账户信息与李佳补办新卡的账户信息之间仍存有关联关系,此时李佳新卡账户内存入的1万元即为利益,该款李佳虽未使用或根本不知,但仍应视为其财产利益的增加。衡某错存款项所受损失与李佳财产利益的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衡某与李佳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为李佳存款。因此,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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