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评估有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企业拆迁最佳的评估方法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拆迁的,企业与拆迁方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拆迁面临的各项补偿进行评估,以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
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要评估、评估范围如何确定,目前各地在操作上不尽一致,也没有明确规定。现阶段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整体评估
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整体进行评估。整体评估是对破产企业的综合评估。它不但能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现值,而且能反映破产企业的企业破产清算值,能综合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全貌。但由于破产企业财产变卖处置的仅仅是破产财产,而不是正常经营企业的整体上市交易;整体上市交易强调的是企业的净资产现值,破产企业的变卖处置仅仅是指破产财产,不涉及到负债。因此,整体评估虽全面,但对破产企业而言,是一种评估资源的浪费。
2、破产财产评估
仅仅对破产企业的账面资产总额进行评估,负债不列入评估范围。因为进入破产财产总额,再去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进行评估,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相悖。
3、交易变卖财产评估
破产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应收款项,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个难点。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绝大部分账龄长,质量差,有的长期与对方不对账,双方账面差额较大,有的在商品交易中存在供货质量、供货期等争议,有的相互以货抵债且相关手续不具备等等,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应收款项的上市交易难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应收款项也就不列入评估范围,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以银行实际销户到账金额列入破产财产,但也不列入评估范围。
4、对外投资的评估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评估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复杂,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有控制权的也有没有控制权的,有中外合资与中中合资的,有正常经营的,也有名存实亡的。因此,对被投资企业必须逐一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对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清算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审计评估后的市值调整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对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但没有控制权的,由合资各方协商作价;对非正常经营的被投资企业(包括停业、吊销、注销企业清算程序,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及投资比例调整长期投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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