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清算程序法律规定
企业清算程序法律规定: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二、企业清算时候的现金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时候的现金的处理: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享有诉权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当穷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例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无能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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