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流程是:
1、成立清算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财产;
4、接管公司债务;
5、设立清算账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7、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怎样的呢?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
2、偿付合伙人债权;
3、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上述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虚作假定:
1、合伙企业有完全的清偿能力,即合伙资产超过合伙负债;
2、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净资产都拥有合伙权益,即在分摊资产变现损益后,其资本余额仍在贷方;
3、在现金分配给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资产都已转变成现金。
《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90条,就主要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方面的内容。法律中明确要求,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后应当进行清算,同时还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而此时,就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指定1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其他第三人来担任清算人。但是确定清算人,需要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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