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规定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成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准确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并且填报数据要做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致,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凭证、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台账、成品油消费税抵扣明细一致,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油品与企业实际经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油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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