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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