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20:24:06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消费税的政策有7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3〕79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以及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2、《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以及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和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减免税政策1个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明确: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除特别规定外,实行消费税退税政策。

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

(2)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税公式为: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3)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4)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5)横琴、平潭的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消费税。

(6)横琴、平潭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按规定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7)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扣除政策1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四、价格调整政策3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红传奇天子)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4〕64号),对娇子(红传奇天子)等5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泰山(白将军)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7个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白山(悦)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4〕85号),对长白山(悦)、金圣(庐山)、贵烟(5mg喜格)三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牡丹(软)、大前门(软)两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利群(环球阳光)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4〕215号),对利群(环球阳光)等17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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