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无铅汽油单位消费税由0.2元/升提高到1.0元/升;含铅汽油单位消费税将从0.28元/升提高到1.4元/升。
柴油单耗税由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
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的单位消费税从0.2元/升提高到1.0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单位消费税由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减免条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材料消耗的成品油免征消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原料中废动植物油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号柴油机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柴油机燃油混合生物柴油(BD100)国家标准。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消费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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