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证明书》是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表格,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经办机构确认。
可凭借此证书优先得到就业岗位。
失业登记证明书的适用范围:
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未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除名、开除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
7: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审核办理要求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
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
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4: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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