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
(2)、时间要求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工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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