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单位名称:
XXX工程已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圆满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结算、验收等全部完成,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工程款一次结清,但是我们眼下资金不足,待资金筹集完备一次付齐,如果在约定日期(2015年5月3日)以前不能还完,我们按照欠款额的年利率7%承担利息。
欠款人:公章经办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一、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待摊投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在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规定也有这方面规定。实际操作中,基本服务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投资总额确定(这部分金额主要满足中介机构的交通、食宿、单位收益等基本费用)。
追加服务费率的确定时:
1、经过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相对定高一些;
2、未经初审的相对低一些(有些中介甚至主动要求只要1%的追加费,不再计取基本费)。
二、怎么解决工程结算纠纷
1、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2、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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