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
银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有以下要求:
1.金额大、小写不准更改。
2.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要注意小写金额不得连笔写。
3.大写金额前面不留空白。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票据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在填写时应在大写金额前加填“人民币”字样。
4.金额大写后面加“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后面加“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不写“整”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不写“整”字。
5.金额小写前加“¥”符号封头。分位和角位为“0”时,一定要写上“0”,而不能空着。
为了防止填好的票据被修改,当需要自己填写票据日期时,应注意使用规范的中文填写。
填写出票日期的基本规定是: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月、贰月、拾月的,日为壹日到玖日、壹拾日、贰拾日、叁拾日的,应在大写汉字前加“零”字。另外在书写时应注意月为11、12,日为11-19的,应在其大写的汉字前加“壹”字。例如,1月15日,应写为零壹月壹拾伍日;11月30日,应写为壹拾壹月零叁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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