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原则上是不可以善意取得,但是当发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可能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
一、善意取得与优先购买权有冲突吗
所谓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规范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这里应当强调必须是只有针对“同一规范对象”才能发生法律冲突,对不同的规范对象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那么,请看关于优先购买权和关于善意、有偿取得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关于房屋租赁中的优先购买权,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民法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善意、有偿取得的理由不能对抗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我国实践中法院对于优先购买权案件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从全局考量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善意取得与优先购买权便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泾渭分明的处理,不能使二者发生混淆,造成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效力
1、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
2、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
3、物权变动的彰显力;
4、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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