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的条件如下:
1、善意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通,前提是这些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2、转让毒品、剧毒、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适用;
3、所有权的动产必须登记才能转让,这类财产主要有自行车、机动车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等财产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况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2个例外:
(一)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二)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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