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机动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一)机动车物权设立与转让的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两条规定共同确立了包括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在内的动产物权的“交付生效+登记完全对抗”规范模式。依法登记被明确规定为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受让人取得机动车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及登记”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受让人受让机动车时为善意
善意抑或恶意皆是人的心理状态,实践中较难认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仍须有判断的标准。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标的物时不知道而且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就动产善意取得而言,只有在让与人占有动产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受让人才有可能是善意的,若让与人未占有动产,受让人则或明知或应知其无处分权,此时均都不应认定为善意。具体到机动车的善意取得中,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交易时,必须查看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转让协议、委托授权、法律文书及身份证件等证据材料。如果无权处分人无法移交此类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受让人就应怀疑该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若受让人此时仍坚持进行交易,显然其不具有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无偿取得机动车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至于有偿情况下的合理价格,二手车市场一般有一个行业公认的二手车的折旧价格,可以此作为确定受让人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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