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结论的争议处理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案件需要而决定的,并由其指派或委托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或者判断。由于鉴定结论在有关人身伤害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其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可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鉴定结论时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存在疑问或仍有争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其二,法律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o
(2)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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