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在进行继承的时候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承租人对于公有住房没有所有权,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常住人死亡之后,共有住房不能发生继承意义上的继承,但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所以说共同居住人是公有住房继承的首选人。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的继承要排顺位,第一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第二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同顺位的继承人由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为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继承需要递交的原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实或别的凭据;
3、户口本或别的能够证实被继承人与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直系血亲的证明材料;
4、继承人的身份证;有遗嘱的继承权公正,另要递交的材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务必是已公正过的遗嘱,别的方式的遗嘱因为没法评定其真实有效,因而暂未予听取意见)。
二、公有住房继承流程
1、房屋评定:最先务必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开展总市值评定。资产评估公司会依据房屋所在的道路、坐向、楼房、楼龄等关键要素,做出技术专业的价格剖析和房价评定,定下精确的物业管理总市值价格。
2、继承公正:申请者理应到房屋所在城市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正,领到继承公证委托书。在申请办理公正时,务必出示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亡证明文件、合理合法行政机关出示的合理合法继承人员名单证实,及其原房屋所有权人立有的遗嘱(若有遗嘱),亦应递交遗嘱正本。若一部分合理合法继承人同意舍弃继承权,务必出示舍弃资产服务承诺证实。
3、房屋测绘:申请者须到房地产业测绘单位申办房屋总面积测绘或转绘办理手续,领到测绘成效或是图下,便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继承备案:申请者持房地产产权证、继承公证委托书、房屋测绘等证实到房地产业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继承登记。填好《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所述材料后,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将揽收立案侦查审理,并签发回执表。待一切材料审批后,即派发已变更所有权人的房产证明。
5、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涉及到该房屋所有权等事宜是民事判决、判决或调处的,务必缴费离婚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现场测绘,发觉早已改造或存有违反规定建设的,务必递交整体规划单位的报备建设审批书或解决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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