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
电路图是否会受到保护就要看实际情况,不是所有的产品设计图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电路图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是看其有无独创性。独创性体现了作品的个性,是区别“作品”和“制品”的分水岭,也是我国著作权对作品的判断基础。
一、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制的条件是什么?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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