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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